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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海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修訂被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計劃,對現行條例作了全面的修訂。草案提出了“保護優先”的原則。草案提出,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不得建設任何生產和經營性設施,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建設項目和生產設施的批準權限為省政府。
草案明確,在自然保護區違法建設設施的,由有關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經批準建設的設施和項目,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向自然保護區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廢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等。(記者杜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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