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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微信群、QQ群已經不僅僅是熟人之間的交往空間,有的已經發展為信息的發布渠道,甚至商業營銷的渠道。有的組織、機構或個人將微信群、QQ群以及論壇和貼吧,當做組織旅游的工具。這些低成本的推廣渠道雖然受到了一些人的歡迎,但是當安全事故發生的時候,如何界定責任卻又成了一大問題。
拼團游意外受傷索賠遭拒
通過微信群參加拼團旅游,遭遇安全事故造成身體損傷卻得不到賠償,戶外旅游愛好者田叢鑫感到很郁悶:今年4月,田叢鑫起訴微信群拼團游的組織者敗訴。這場官司源于去年夏天,他和朋友加入開心驢友自助游微信群,前往內蒙古大青溝漂流,漂流中意外造成腰椎體急性壓縮性骨折,他向旅游組織者索賠時遭拒,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組織者不以盈利為目的,由于田叢鑫坐姿不對造成受傷承擔全部責任。
隨著微信群、QQ群、論壇的逐漸興起,通過這些渠道參團旅游的人不在少數,發生意外的事也曾見諸報端。據報道,2015年6月,廣東珠海的陸先生花2000元通過“牛背山旅游集散中心”的QQ群從成都拼團去牛背山旅游,回來時發生車禍,陸先生一家三口受傷。
曾經通過QQ群參加拼團游的徐女士表示,2016年以前這種旅游形式很火,之后數量有所減少,但也還一直存在。此類拼團游一般不簽合同,進群需要交少許費用,群公告對事故責任有明確的要約,類似“費用AA制,風險自擔,活動發生一切事故后果自擔,本群及人員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者用活動無組織者、無活動負責人、只設聯系人和領路人來尋求免責。費用方面,此類“拼團游”采用AA制,費用低廉且不簽合同,或者即便簽了合同也并不規范。
記者以游客的名義加上了成都川藏雄鷹自駕旅游俱樂部的QQ,對方表示:“我們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旅行社,和旅行社有著本質上的區別。我們是自駕游俱樂部,路上吃住門票隊友們AA平攤,豐簡自由,路上無任何一分錢強制消費。”從對方提供過的一份別人的合同照片來看,定金2000元,尾款3500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上手寫的2000元有涂改,而且與該自駕俱樂部簽合同的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也都一目了然,有泄露客戶隱私之嫌。
據了解,通過QQ、微信群和論壇等渠道攬客的“拼團游”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田叢鑫遭遇的那種不以盈利為目的、依靠興趣愛好組織起來的純玩“拼團游”;另一種,是陸先生和記者調查遇到的那種,是具有經營性質的“拼團游”。
社交媒體上的拼團游可能違法
類似的“拼團游”QQ群在網上還可以輕松找到,但是大多群管理很嚴格,記者申請加入某些戶外俱樂部QQ群,部分被管理員拒絕,部分則可以加入,而且加入后迅速被要求按照群公告修改備注。而類似微信群管理更加嚴格,需要熟人介紹或者加群主才能進群。
通過這樣的渠道拼起來的旅游團,嚴格來說,和傳統意義上的拼團游不一樣。中青旅遨游網首席品牌官徐曉磊認為,田叢鑫的案例雖說拼團在字面上沒有區別,但發起人主體完全不同。傳統的拼團游是指不同的旅行社各自招募一部分人,在機場或目的地拼為一個團,這種旅行社之間的拼團是合法的,有合同保障。而田叢鑫參加的團沒有接待主體,發起人不具備旅游組織接待資質,僅僅是自然人。
浙江省旅游局政策法規處調研員、浙江省旅游法研究會副會長黃恢月認為,通過社交媒體群拼起來的旅游團,如果真的是自助類、不以盈利為目的旅游活動,則不違法。親戚、朋友或者熟人組織起來拼團旅游活動,大家AA制,這完全沒有問題。
然而,目前有不少拼團游背后其實是注冊為企業的旅游俱樂部,盡管經營范圍不包含旅游業務,這些企業也參與到通過社交媒體圈拼團攬客中來。更有甚者,一些企業在社交媒體中,以旅游為幌子,拼團成功之后,組織團隊低價游,在旅游過程中銷售金融產品或保健品。黃恢月認為,這涉及超范圍經營的問題,如果旅游業務不在注冊企業經營業務范圍內,這樣的“拼團游”就是違法的。另外,QQ群、微信群、俱樂部、戶外組織做到一定規模,他們不可能一直以非盈利為目的,早晚會走上盈利為目的的道路,對此機構的監管目前雖然有困難,但是通過聯合執法還是可以實現的。
■ 法律解讀
“風險自擔”也不代表能夠推卸責任
隨著幾起“拼團游”安全事故的曝光,維權難的問題也浮出水面——“拼團游”事故責任界定涉及的法律條文較多。對于田叢鑫的案例,黃恢月認為,法院的判決有討論和商榷的空間。黃恢月援引《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表示這種拼團游的組織者肯定是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譬如驢友們去露宿,組織者就有義務指導怎么安全露宿,怎么來保證大家人身財產安全。而如果涉及經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有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
另有業內人士認為,即便有“風險自擔”類的群公告或口頭約定,責任仍不可推卸,按照公序良俗,組織者該負的法律責任還是要負的。拼團游一般價格很低或者聲稱采用部分AA的形式,如果發生意外,參團游客自己也要負一定責任。黃恢月說,《民法通則》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徐曉磊認為,拼團游組織者在沒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如果出現事故,發起者和參與者都要負相應的責任,這類似于酒局意外,組織者和參與者多多少少都要承擔責任。
法律監管存在灰色地帶
組織較為渙散、對于安全責任沒有明確界定和保障,拼團游為什么還能夠長期存在?除了成本低價格低,這與監管上也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帶分不開。
拼團游一般不是很大,通過微信和qq群組織起來,在半私密性的網絡空間里,監管和取證有不小的難度。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廣認為,按照《旅游法》的規定,此類拼團游如果涉及超范圍經營或者非法經營,主要的責任單位是工商管理部門,如果沒有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旅游主管部門也可以處罰。但是工商局和旅游委數量有限,執法力量和這現實需求不匹配。
另外,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旅行社的出境游業務有清晰的規定,一般旅行社業務的邊界規定并不清晰,很難判定此類拼團游組織的個人或機構是否在經營旅行社業務。李廣認為,法律法規雖然講到了旅行社業務是哪些,但沒有特別強調哪些旅行社業務是只能旅行社做的,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做的,這個沒有明確,里面講的招徠、接待也都是很空泛的概念。
依靠打法律擦邊球,通過社交媒體招徠游客拼團游,在市場上已經形成了一種現象,這也從側面反映了中國旅游市場的需求旺盛。業內人士認為,對這樣的經營行為也不能一禁了之,可以采用一種疏導的方法,可以敦促其申請旅行社經營許可,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交保障金,將其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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