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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記者同時了解到,在旅游生活中,很多旅游消費者對“旅行社責任險”存在誤解和盲點,有些旅行社的營銷宣傳也在一定程度上誤導了旅游消費者。
開辦旅行社須辦“責任險”
近日,國家旅游局“春季行動”通報顯示,青海成雄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未續保(投保)2017年度旅行社責任保險,且在旅游主管部門下達《督促投保通知》后仍拒不改正。青海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給予青海成雄旅行社有限公司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為什么只是因未續“旅行社責任險”就會被處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嚴厲懲罰,并受到國家旅游局通報?
新京報記者采訪了多位法律專家,了解到,無論是之前的《旅行社條例》,還是后來的《旅游法》,都明確規定旅行社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就不具備開辦旅行社的基本和必要條件。所以企業因未續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是完全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行政法規《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應當’,在法律上就是必須。這是一種強制性的保險,就像車子交強險一樣,不交就是不合法的。《旅行社條例》的”法律責任“章節里,明確提到,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要受到行政處罰,其中第四十九條規定,所受的一項行政處罰即是‘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北京金沃律師事務所主任呂恩相說,“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不等同于“營業執照”。這些企業的營業執照仍在,只是不能進行旅行社業務。
輕資產風險大 旅行社需保障
“旅行社責任險”何以如此重要?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廣表示,“之所以法律做如此嚴格的規定,是因為旅行社大多是輕資產企業,沒有太多‘重資產’作為擔保,但是旅行社又是風險特別大的行業。旅行社跨時間、跨空間組織這么多游客在世界各地旅游,風險性大,旅行社的實體卻是一個輕資產的實體,所以如果有意外發生的話,一般情況下,旅行社是很難以自有的資產去承擔賠償責任的,所以現在要求旅行社必須投保責任險。”
在旅游行業里,如今主推的是“旅行社責任險全國統保示范項目”。李廣介紹,這個“統保示范項目”是國家旅游局牽頭,通過江泰保險來統籌,把旅行社和保險公司對接起來。這個“統保示范項目”還有一些額外的、非旅行社責任的“附加險”,比如說航班延誤的附加險、違約金的附加險等,保障更加全面。
業內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在“統保示范項目”之前,各家旅行社需要自覺到保險公司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如果缺失了“責任險”,旅行社就通不過每年的年檢。但是,有一些旅行社投機取巧,為了減少這筆開支,又為了通過年檢,就象征性地投“一兩百塊錢的保險費”,而這微薄的“保險費”在真的遇到事故后,是不可能提供高額賠償保障的。
“全國統保示范項目”對投保金額有一定要求,主要根據旅行社的業務量,和之前的“業務風險管控力度”、管理水平等。如果一家旅行社過去的風險管控不太到位,業務量又很大,保險費就會較高,對于企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成本支出,所以一些企業才想打擦邊球,或者不投保,或者找保險公司投保很少的金額。
“責任險”大眾認知存誤區
旅行社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旅行社。業內專家指出,特別需要明確的是,《旅行社責任險》歸根結底是對旅行社的保障,不是對游客的保障,主要承保的是因旅行社責任導致的人身意外傷害、財產損失。因為被保障者是旅行社,所以需要由司法機關認定事故、糾紛是旅行社的責任,旅行社賠付游客以后,承保“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再把賠償款給旅行社。
某些旅行社產品的說明里,都會在營銷宣傳時提到“贈送游客旅行社責任險”,一些旅游合同和行程單里,也會寫上“附贈旅行社責任險”,業內人士表示,這樣的說法本身就是錯誤的,責任險是賠給旅行社的,不是賠給游客的,更不是“贈送游客”。
一般情況下,凡是旅行社組織的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和區域內由旅行社負責的,游客一旦發生意外,可找旅行社賠償。但如果游客是在自由活動時間內,或是不聽旅行社安排,私自選擇其他游玩項目發生意外,則應由個人負責。
比如,游客因為好奇,自己去攀巖;或者在海邊游泳超過旅行社規定范圍;不聽旅行社安排私自在外面住旅館被盜竊等,都不屬于旅行社責任。所以旅行社責任險的賠償范圍是很狹小的。有些游客認為,自己參加了旅行社組織的旅游,那自然一切都是由旅行社負責的,這種看法并不正確。比如,一位游客參加旅行社的旅游活動,摔了一跤并導致骨折,也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這是在自由活動的時間內發生的,可以肯定地說,這不是旅行社的責任。如果是在觀賞景點的途中,并且導游有提示游客注意安全,如果游客依然摔跤,那這也不是旅行社的責任。因為導游帶著一個由多人組成的團隊,是沒法在同一時間照顧著每一位游客的。
呂恩相律師說,游客發生意外,是不是旅行社的責任有時候很難認定,經常出現“模糊地帶”,以及“扯皮”現象,這時候,需要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但打官司等一套程序下來,特別麻煩。
呂恩相建議,僅靠“旅行社責任險”是不夠的。有的保險公司,在旅行社購買責任險時,會搭售“旅游人身意外險”。對游客來說,多買一份“人身意外險”更好。而且,如果發現旅游產品的費用中不包括人身意外險,游客可以在和旅行社談旅游合同的時候,要求把這個保險加入,兩個險種加一起,基本能覆蓋旅游過程中的游客傷亡財產等損失。
李廣則指出,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該提醒游客購買“人身意外險”,這在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如果旅行社沒有盡到提醒義務,發生事故后,旅行社也要為“沒有盡到提醒義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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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掛旅行社牌子,已經不從事旅行社業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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