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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職業資格許可事項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審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對3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3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決定》第十九條為:刪去《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領隊在帶團時,應當遵守本辦法及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領隊證”修改為“導游證”。
《決定》第三十三條為:將《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一條的“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或者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領隊證。”修改為:“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
“取得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應當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旅行社應當將本單位領隊名單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同時,第五十七條的“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委派的領隊人員不具備規定的領隊條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刪去第五十九條中的“或者領隊證”。
刪去第六十三條中的“領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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