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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前往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卻不得不在團隊中“隨大流”?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卻遭到導游的言語侮辱?旅游者遇到的這些情況有望成為歷史。28日,國務院法制辦就《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強化了對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監管。
旅行社禁止強迫旅游者購物
根據送審稿,旅行社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時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游者進行交易,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等。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送審稿明確,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參加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而拒絕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費用,并且應當對未同意參加這些活動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其時間浪費。
旅行社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時,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下列事項,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并向旅游者作出準確、詳細說明,由旅游者簽字確認:一是購物次數、停留時間、購物場所的名稱和主要商品信息,二是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內容、價格及活動時長,三是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針對旅行社與旅游者在指定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上發生的糾紛,送審稿規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或作出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旅行社,將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視情節嚴重給予罰款或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處分。
除了進一步對旅行社實行監管之外,條例送審稿也對旅游者的行為進行了規范。條例明確,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將旅游者的相關信息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
邊境游質保金不少于50萬
送審稿調整行政審批制度,細化和調整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是已實施多年并經《旅游法》確認的一項保障旅游者權益的重要制度。據了解,目前,該質保金使用率低,資金閑置,流動性差,旅行社負擔過重不利于做大做強;真正發生問題時質保金無法滿足賠償要求,難以發揮質保金的最大效用。
為推進相關改革,送審稿規定,“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在試點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暫時調整實施質量保證金制度的有關規定”。鑒于經營邊境游的人身安全風險、資金風險通常要高于境內游但低于出境游,送審稿規定經營邊境旅游業務的質保金不少于50萬元,其分社質保金不少于10萬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分社質量保證金繳納地由設立社所在地改為分社所在地。
同時,送審稿明確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動用質量保證金的情形,包括旅行社違反包價旅游合同約定,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事實清楚,造成的直接損失明確、具體,旅游主管部門作出賠償決定后,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旅行社申請墊付緊急救助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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