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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旅游條例(修訂草案)》近日提交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對促進杭州旅游業發展、旅游經營者行為規范等相應條款作出了修改,其中新增規定,導游誘騙、誤導旅游者消費,最高可罰款2萬元。
原先的《杭州市旅游條例》已實施10年,本次修訂新增15條、修改22條、刪除12條,修訂后的條例共56條。修改部分的內容涉及促進旅游業發展、監管旅游安全、規范旅游經營者行為、保障旅游者權益、在旅游區設立公安派出機構等諸多方面。
旅游過程中由于信息不對稱,旅游者受導游、領隊的誤導而產生額外消費的現象時有發生。《修訂草案》中新增規定:導游、領隊人員不得以不實講解等手段誘騙、誤導旅游者,使其同意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使其消費。現在不少人會通過旅游網站定制出游線路,對此,《修訂草案》也加入了網絡旅游經營管理的內容。旅行社通過網絡代理其他旅行社旅游產品的,應當核實旅游產品實際提供商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并在旅游產品頁面的顯著位置標明旅游產品實際提供商的旅行社業務許可證信息,并表明其代理社身份。違反該條款的話旅游主管部門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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