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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新《旅游法》出臺后,今年國家有關部門針對新形勢下發了《關于印發2014年版〈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新版合同),增加了禁止旅行社強制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旅游者不文明旅游旅行社可單方解約等規定,其中,旅行社違約標準將提至旅游消費總額的25%,旅行者違約賠付金額卻降至20%至60%不等。
新版合同規定,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未經旅游者要求,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包括給旅行者安排購物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旅游者則有權拒絕,并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然而,與舊版合同不同的是,新版合同同時也突出強調了對旅行中購物及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中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即要求旅行社需與旅游者簽訂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詳細補充協議,這樣就能將旅游者在旅游中的需求與旅行社的商業利益有益地結合起來,從而達到雙贏,一旦發生爭議,也可以作為雙方解決爭議的依據。
“有游客的地方就有垃圾”,在旅游景點,一些與周遭環境不和諧的不文明行為總是不難見到。對此,新版合同規定,在不聽勸阻的情況下,旅行者仍舊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或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旅行社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并以書面等形式告知旅游者,同時按照相關約定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給旅游者。
據悉,新版合同這一新規定,一方面固然是對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的行為進行了必要的指引,另一方面也意圖通過賦予旅行社對不聽勸阻的旅游者的單方解除權,進而對旅游者在旅游中的行為進行有效地約束。
與舊版合同相比,新版合同降低了旅游者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標準,而旅行社的違約責任則有所加重。新版合同規定,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扣除的必要費用由原來旅游費用總額的50%修改為20%;出發前3日至1日提出解除的,由原來的60%修改為40%;行程開始當日提出解除的,由原來的80%修改為60%。并且,對按上述約定比例扣除必要費用低于實際發生費用的,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同時,如果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值得一提的是,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的違約金由原來旅游費用總額的15%增加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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