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導文明旅游、提升游客素質,一直在嘴邊,從未被遺忘。然而,經歷了長期以來的標語式、口號式宣傳,也有了相關的立法約束,但收效似乎并不明顯,一些游客的不文明行為一如往常。在追尋文明旅游之時,“他山之石”似乎為我們找到了一面“鏡子”。
我們的文明旅游有“法”可依嗎?答案是肯定的,去年開始實施的旅游法對文明旅游作出明文規定。但我們的“法”夠用嗎?相比于日本等國家以旅游基本法為基礎、對各環節進行專門立法的旅游法律法規框架,我們的“法”暴露出了不成體系、缺乏針對性和可執行性的缺陷,這也意味著對于不文明旅游行為甚至違法行為的約束力十分有限,法律法規推動力不足,不文明旅游行為才得以一直存在。
我們對于不文明旅游行為的態度夠堅決嗎?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很堅決,各種懲罰性字眼在各類規章中屢見不鮮,讓我們似有不文明旅游人人喊打的錯覺。但實際上,與在新加坡亂丟垃圾便會被處以高額罰款等國外的嚴格措施比起來,我們在對不文明旅游行為的執法力度上存在著明顯欠缺,“執法人手有限”“不文明行為太多,罰不過來”等托詞成為“懶政”的借口,短期經濟效益的指針也讓不少人不愿用處罰去“得罪”游客。
文明旅游的環境存在嗎?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能會心虛。文明旅游的塑造有賴于完善的基礎設施建設、同步的配套服務體系和長期的文明道德教育。在這方面,泰、新、英、美等一些國家走在了前面,在旅游資源的保護性開發、游客服務體系建設以及國民道德教育等方面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而我們依然面臨著不少地方存在的旅游資源粗放開發、低效率運營和“仇人式”服務,在這樣的環境里,“文明旅游”顯得格格不入。
在各國文明旅游發展成果的“鏡子”面前,如果單純效仿,從國情和發展階段來考慮,恐怕會陷入邯鄲學步的怪圈;但如果不聞不睹,不學不取,一味地任由低水平旅游文明的現狀持續,可能會使我國旅游業和游客素質與先進國家地區的差距越來越大,無法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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