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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旅行社停業或半停業
新《旅游法》的實施對于以購物團為主的旅行社影響較大,深圳國旅總經理張軍介紹。
據悉,整個10月份,旅行社團費漲價十分普遍,今年“十一”與去年同期相比,全國旅游行業營業額下滑約40%.韓國、東南亞、歐洲、澳洲等以購物為主要盈利模式的線路受到較大影響,部分地區的客流量也出現大幅度下降。
閔令波分析,新《旅游法》實際上主要是禁止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旅行社采取“零負團費”的經營模式,用不合理的低價誘惑游客參團,通過安排購物獲取購物回扣或安排另行付費項目,彌補團費差額;二是旅行社未與游客協商一致,或并非出自游客要求,單方面安排購物項目和自費項目。這主要是強調雙方必須協商一致,要滿足游客的執行權、選擇權。三是只應部分旅客要求或與部分旅客協商一致,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影響其他團隊旅游者的行程。這里不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于未達成一致的顧客,要給予妥善安排,不影響其原定行程。
如果旅行社違反前面三種情況,旅行社要負民事責任,還要受行政處罰。“在行政處罰上有5種情況,一是沒收旅行社違法所得;二是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違法所得在30萬元以上的處罰1—5倍罰款;四是對于情節嚴重的,要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五是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沒收所得,并對他們處以2000元—2萬元的罰款,同時視情節嚴重程度,暫扣導游證或者領隊證。”閔令波認為,這樣的處罰十分嚴厲。有相當一部分零負團費的旅行社現在基本處于停業和半停業狀態,這對規范整個旅游市場起到了非常明顯的作用。
購物禁令業界存在誤區
新《旅游法》對行業震懾極大,但對于消費者來說,卻也有著一些不便。剛剛從韓國旅游回來的王小姐抱怨:“10月底我和同事去韓國旅游,大家特別想買當地特產,但旅行社不敢帶我們去買,住的地方交通不方便,我們也沒有時間自己去買東西。”
在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旅游法》中,明確“旅行社禁止安排制定購物和自費項目”,要求旅行社和旅游接待者,不得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購物。為了不違反新《旅游法》,很多旅行社對原先的旅行產品進行了調整,在行程中取消購物環節。
“現在我們基本所有的團都沒有購物安排。”記者撥通了好幾家深圳本土旅行社的客服電話得到如下回答。
張軍告訴記者,新《旅游法》中“旅行社禁止安排制定購物和自費項目”的相關規定在業界看來十分嚴格,在他看來,雖然對于規范旅游市場的亂象有明顯作用和效果,但也存在“一刀切”的嫌疑,旅行社安排的購物項目存在多種情況,安排的購物場所也有不同情況,這種“一攬子”模式的控制和規范顯得有點不近人情。
閔令波認為,目前業界對于新《旅游法》中關于購物的規定普遍存在理解片面的情況。其實,針對“旅行社禁止安排制定購物和自費項目”的規定,國家旅游局此前曾表示,該條款旨在規范旅行社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的行為,并非禁止游客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旅行社可通過合理安排行程,并在不欺騙游客、無非法獲利、獲得游客許可等情況下安排購物和開展自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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