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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導游小費“轉正”,導致游客給小費由以前的自愿為強制性上交,這無異于“霸王條款”。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睂в涡≠M“轉正”,是商家單方面制作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由商家單方面提出,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消費者沒有發言權,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也涉嫌違背了《合同法》、《價格法》、《反不正競爭法》等。畢竟,簽訂旅游合同是當事雙方的民事行為,只有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愿才能被認可;否則,由旅行社單方制定格式合同,只會多從自身利益出發,經不起消費者的推敲。因為它至少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
其實,導游作為一種職業,為游客提供優質服務是本職工作,如果收小費,有悖常理。特別是新《旅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顯然,將導游小費“轉正”的行為與新《旅游法》不符,理應叫停。否則,放縱不管,那么學?伞白灾坪贤币幎ɡ蠋熓招≠M;各家醫院可“自制合同”規定醫生做手術時收紅包……我想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因為旅游行業人的子女也要上學,自己也不能說一生不進醫院。
雖說收小費是西方國家服務業的慣例,但他們有本國的小費文化和高素質的導游素質及其成熟的旅游行業機制,他們收小費能夠提供對等的服務。而這些在我國沒有,不能一律照搬。試想,游客隨團旅游,導游服務不周,強迫游客購物,途中額外收門票,讓游客不滿,游客怎么會主動給導游小費?特別是在我國,導游小費被認為是一種灰色收入,早已被明令禁止,怎么能放縱這種導游小費“轉正”行為?
將導游小費“轉正”,主張導游收費的旅行社,多半是他們沒有給導游本地最基本工資保障線以上的工資,導致導游“零工資”導游,自然渴望收小費。而西方國家的導游都有可觀的工資收入,他們靠優質服務的小費為生。何況,我國新《旅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比舨槐U蠈в巫罨镜墓べY收入,在導游小費上打不符合國情的歪主意,只會暴露出旅行社的弊端,理應“轉正”的可能是旅行社本身的經營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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