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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旅游法》的施行,不少人抱著極大的熱情和期望,這來源于《旅游法》的幾項規定。當前旅游市場混亂,是不爭的事實,不少報團跟過旅行社的人直呼上當坑爹,加景點、進商場、強制購物等行為是導致旅游質量低下的直接原因。對此,《旅游法》作了針對性的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而鑒于導游工資低、不得不通過加景點、逛商場等方式賺取回扣。《旅游法》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這看似保障了導游的合法權益,實際上對保護游客利益作用不大。
與此同時,《旅游法》中的部分規定可操作性并不強。如第43條規定,“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逼渲新犠C會的過程和結果誰來監督?是否公正?都沒有保障。鳳凰古城的漲價就是經典的例子。第44條規定“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而另行收費項目不在其例。這就給了景區臨時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的操作空間。
最近幾年,自由行占旅游市場的份額越來越重。據統計,張家界2012年自由行的游客占了三分之一,而專門給自由行的游客提供服務的網站就有上千家。這也導致旅行社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搶到客源,旅行社不惜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吸引游客,再通過加景點、購物等方式收回成本、賺取利潤,這個過程中必然導致游客反感,甚至造成沖突,于是,游客對旅行社的服務質量越來越失望,以自由行代替報團旅行的人越來越多……旅游市場的惡性循環就這樣形成了。《旅游法》的出臺更好的約束了旅行社的行為,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這種惡性競爭,更好地保護了游客的利益。
然而,當旅游市場的競爭進入白熱化,旅行社的利潤空間日趨下降,《旅游法》中規定的導游社會保險等福利實則很難執行到位,更何況對導游來說,相對于一天一百來塊錢的工資,回扣的誘惑顯然更大。
回扣是導游加景點、強制購物等的驅動力。《旅游法》中雖然有相關規定,但同時有“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的除外”的條文,因此,杜絕導游拿回扣是不現實的。拿回扣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物價高,只有物價局做好景點門票、特產等商店物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將物價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回扣空間小了,導游強制加景點、購物的熱情自然降低了。
除此之外,《旅游法》對規范旅游市場有一定的作用,但一些條款還需地方政府加以具體化,并認真執行。這樣雙管齊下,才能給游客更多的時間和空間,有效提高旅游質量,還原旅游的本來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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