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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關注
不得限制外來旅行社、導游、車輛
按照《云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和旅游設施,實行標準化等級認定或者評定,并向社會公布。接待旅游團隊的旅行社、景區、住宿企業、購物企業、餐飲企業、旅游車(船)及駕駛員、導游,應當通過相應的等級認定或者評定。未經等級認定或者評定就接待旅游團隊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旅游經營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導游、旅游車駕駛員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從業許可證。
條例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置區域間旅游服務障礙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他單位和個人限制、阻礙本行政區域外的旅行社、導游和旅游車輛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且,以接待旅游者為主的經營貴重旅游商品的購物企業,應當繳納質量保證金,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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